某无线电厂十分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,经常出资对厂里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,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。但是,后来厂里发现,一些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提高以后,马上就辞职离开厂里,应聘到薪水更高的企业去了。使厂里白白耗费了大量的培训费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厂里在新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如下条款:“乙方(指员工)在合同期内,若受甲方(指厂方)出资培训,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解除合同的,须赔偿该笔培训费用,培训结束后,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%”。
今年初,小张应聘到无线电厂担任助理工程师,厂里用新劳动合同文本与他签订了5年的合同,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。上班的第5天厂里就出资6000元,送小张到上海去参加技术培训,小张非常高兴地在上海接受了一个月的培训,学到了不少有用的知识。
培训结束后,小张回到厂里继续上班,几天后,他向厂长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,厂长看完辞职申请,问道:“你来厂工作多长时间了?”“不到两个月,还在试用期内呢。”听了小张的回答,厂长提笔在辞职申请上批示道:“允许辞职,但需先按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6000元。”小张看了看厂长的批示说:“劳动法规定,在试用期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,我是根据劳动法的这条规定辞职的,是合法行为,你们无权让我赔偿这笔培训费。”“你的确有权辞职。但因为你已经花了厂里6000元的培训费,咱们在劳动合同中又有约定,所以你应该赔偿这6000元,这跟你辞职并不矛盾,赔完钱,你马上就可以走嘛。”
那么——厂里是否有权按合同约定索要这笔培训费?答案下周一公布